Close

欢迎访问内蒙古锐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官方网站

  • 周一 至 周五

    上午 8:30 - 下午 17:30
  • 邮箱

    rxscb310@163.com
  • 咨询电话

    0471-6682310

内蒙古大学草原家畜种质创新与繁育基地科研平台基础建设项目

国航机务维修基地项目

西乌旗会展中心建设项目

内蒙古自然历史博物馆

荣获2018 - 2019年度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历史博物馆,本工程为特大型博物馆,占地面积8544.93㎡,总建筑面积48543.87㎡,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1212㎡,地下建筑面积7399㎡。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内蒙古社会主义学院

呼和浩特市公安消防支队营房及特勤消防站

呼和浩特市公安消防支队营房及特勤消防站

鸿德文理学院塔利校区

金盛快速路提升改造工程

本项目属地区性重点项目,关乎民生,社会效益显著。其质量水平关乎政府的公众形象,劣质的工程必然会大大损害公众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项目管理要高度重视项目质量,以高标准的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安全月宣讲——9、谁能说得清何为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

时间:2019-6-14 点击:6681 



必须破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错误概念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讲之九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讲的第九个话题就是谁能说得清何为重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危险源?

迄今为止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你云我云,很少有人进行独立的思考和分析,从字面上理解“重大危险源”是“防风险”的重中之重,“重大事故隐患”是“除隐患”的重中之重。如果在这两者概念上存在错误的认识,关于“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就很难认真开展下去。所以必须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分析,进行深入的解剖。

何谓重大事故隐患?

关于重大事故隐患最权威定义来自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2007年12月28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第三条是这样划定的: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很显然,该规定划定判断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有两个标准:一是危害大小,二是整改难度大小。

真的是这样吗?

实际上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这样的划分事故隐患是在逻辑上说不通的。

首先看何谓隐患?

该规定第三条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

这样的隐患定义没有大的问题,但是将隐患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是有问题的,最起码在逻辑上是不通的。因为同样的隐患造成的结果不一定是一样的,有可能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如动火作业,如果违反操作规程和动火作业管理规定,有可能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我们常见的施工现场常发现违反动火作业规定引起的火灾事故,大部分隐患经过及时发现纠正不一定发生伤亡事故或大的财产损失,有些隐患引起的火灾事故经过及时救援不一定造成重大事故发生的,而有时却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如2010年上海静安区“11·15”高层住宅火灾事故,由于电焊作业不慎引发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再则,关于隐患整改难度大小而言,有些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并不是整改难度大,整改也不应该是很难的,而是忽视隐患的存在任其发展的缘故,“11·15”高层住宅火灾事故就是明证。所以无论是从隐患造成的后果上来难判断,还是从隐患整改难度来界定,都不宜将隐患划分为一般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隐患。可见现行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划分存在明显的逻辑上问题,在实际安全生产管理中必然带来观念上和方法上的混乱。

有关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划分问题的争论自从2007年12月28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起就存在,但是难以纠正,原因是这是国家政府部门以令的形式发布的,可见要纠正上一级政府部门的存在的问题是何等的难!更难以解释的是该政府令是一部“暂行规定”,“暂行”实施近12年了未能更正,还是在继续以“暂行”的形式在进行,更能说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滞后,有关部门应当为此进行反思。

再论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本应是一个学术性名词,如果将一个标准规范上的术语统一用于安全生产管理上可能存在问题。因为重大危险源是一个风险防范的问题,但是每个地区、行业或企业风险大小是不一样的,儿童寓言小马过河很能说明问题。我们教育儿童要客观分析风险,过河的风险对于老牛、小马和松鼠是不一样的。但是到了安全生产管理上我们成年人,更况且有些还是安全生产管理专家却犯了连儿童都懂的基本常识性错误,将一些个别地区、个别行业或个别企业的危险特别是重大危险强加到所有地区、行业和企业,实属不应该。


但是,遗憾的是这样错误在泛滥,至今困扰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全国上下或在某一个地区、行业都在按照统一要求的隐患清单进行排查,让人费解。这样的上下统一的隐患排查活动带来的必然是形式主义,很难从根本上遏制事故的频繁发生,现实的状况已经证明了这一些!一方面是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督查,一方面事故不断地发生,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思考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呢?

根源还是在制定安全生产法规上的不科学、不规范,我们有关部门可能站在某一个行业领域,以自己的观点来制定各行业、所有地区或每一个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些法规和规定,从而形成了被动的安全生产管理局面。

如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中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的职责要求。如果单独对某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出要求问题不大,但是只把“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为各个行业企业提出要求并未提及其他危险防范措施就存在严重偏差。因为这里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有特定所指的,现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指出危险物品含义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含义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这样的危险品管理重点在危化行业,不一定适合其他行业,仅以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来讲,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措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不能代表建筑行业其它众多的危险防范措施。

由此可见,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许多观念和方法的提出是缺乏慎重考虑的,不能科学地依法提出管理要求。而且一旦有关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一些明显不科学的管理理念和办法,下面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不加思索地迎合,你云我云,缺乏独立思考的习惯,即使有些规定明显实施不下去或是形式主义的东西,也不敢或不愿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及时提出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感觉是不舒服的。常见有关部门不科学地提出有关规定和工作目标,得不到落实和未能完成也就不了了之,得不到任何追责。2016有关部门下决心提出“到2018年,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无缝对接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管理目标,但是直到2019年这样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也没有能够建立,或许到了2020年也难以建立,从中可以看出我们有关政府部门制定有关规定的随意性。长期以往形成了不良的安全生产管理局面。

我们应当吸取教训,安全生产管理不能再搞形式主义的东西了。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我们不能把“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庸俗化,又搞成形式主义的东西,尤其是作为企业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能跟风。

对于企业来讲没有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之分,任何隐患和危险源的出现都是不能容忍的,一旦发生事故,哪怕是没有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都是难以承受的,企业必须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把任何隐患都要消灭在萌芽状态。

所以在本次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企业应结合企业自身安全生产实际有针对性地扎扎实实地地开展“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主题活动。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科学依法地进行,要想科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必须破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等一些安全生产管理上的错误概念!


资料来源:安全论坛

整理上传:锐信工程管理部  张玉厚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