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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筑法》等法规修改后安全管理有哪些新内容?

时间:2019-4-29 点击:4650 

理顺安全生产管理理念

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在此之前有关《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本次公布的《建筑法》等八部法律中没有提及《安全生产法》,其中原因不明,但可以推测的是《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有关内容未能达成共识,需要继续完善,为此笔者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及其原则再谈一些看法。


    在此,不得不提《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的一些观点值得商讨。

     记得当《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公布后,不少人大为赞叹和极力推崇这一送审稿,有的甚至认为这一送审稿已经是一部正式法规,有的部门和有关人士已迫不及待地开始向社会和企业宣贯如何实施了。特别是一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把《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作为具有法律地位的文件进行宣传,给人们造成《安全生产法》已经再次修改了的错误感觉,实属不应该,反映了某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其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监管意识的淡薄。

     实际上,就笔者个人的观点来看,《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有些修改内容确实值得商榷,不能因为《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是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就不加思索地跟着赞同,需要经过独立分析思考提出合理的自己不同意见或建议,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讨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加完善、科学制定。



    如《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防范各类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笔者认为,将《安全生产法》原第三条“以人为本”的提法改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提法不妥。首先,“以人为本”原则是我国长期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总结,它是贯彻落实《宪法》“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基本原则的一项重要原则,既好理解又切合安全生产管理实际,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原则,不存在任何问题;其次是“以人民为中心”为政治用语,也无问题,但将“人民”用于生产活动中的所有人就难以解释,毕竟安全生产所关注的人不应含有政治成分,所有人的生命与健康均应关注,尊重生命应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因而,笔者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不赞成将“以人为本”改为“以人民为中心”,供有关部门和机构在修改《安全生产法》时参考,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以此类推,《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可能存在这样和那样问题,还有一些修改内容还在慎重考虑之中,没有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有待继续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不急于修改出台《安全生产法》是件好事,说明我国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越来越成熟。

    虽然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没有讨论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但是公布通过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时笔者还是不清楚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上究竟修改了哪些内容,不便发表想法。

    当修改《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内容公布后笔者通过学习感触很深,庆幸的是在修改《建筑法》、《行政许可法》时安全生产管理的一些成熟的理念和原则没有发生变化,并强化了与时俱进的新理念。

第一,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原则没有变

    例如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决定,将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于这一修改有不同的解释。笔者赞同《安全生产法》所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是从综合治理角度提出的说法,这种说法不影响我国长期以来提出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也就是说在不同领域和行业提到的安全生产方针应该有所不同。

    但是,有些部门和有关人士片面地宣传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已经发生变化,由“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变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甚至在一些部门安全生产考题中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列为标准答案,而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却成为不正确的答案。在一些施工工地,由于继续保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还被当地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训斥,说他们不贯彻《安全生产法》。这些做法给何谓安全生产方针带来混乱的概念。

    某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有关人士忽视了与《安全生产法》具有同等地位的《建筑法》、《电力法》、《消防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针的提法是不一样的,这些提法同样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有的人甚至提出本次修改《建筑法》时应将建筑行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修改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笔者为此担心。

    实际上《建筑法》第三十六条、《电力法》第十九条所提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消防法》第二条所提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也就是说安全生产管理中“预防为主”永远是主基调和核心内容,即使是《安全生产法》所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也是以“预防为主”为主基调和核心内容,“综合治理”也是预防为主的重要形式,这是从综合管理角度提出的。

    本次修改的《建筑法》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没有变,这是值得称道的!因为从某一行业来说,或从单个企业来讲,综合治理的说法就很勉强。

    当前国家虽然将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改为应急管理部,但还必须要继续强调“预防为主”永远是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基调和核心内容,不能将“应急”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基调和核心内容,尤其不能就“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而把重心放在“重大事故隐患”上,特别是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上还是要强调“预防为主”,不能片面地强调“重大事故隐患”。

    因为关于“重大事故隐患”,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不同,其“重大事故隐患”是不同的,更何况当前有关“重大事故隐患”概念或定义是有歧义的,更不能将它作为法律法规中的固有词汇确定下来,否则会误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本次修改的《行政许可法》中将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增加了“非歧视”的原则,并将原“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规定修改为“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同样,安全生产管理中也应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不能因为企业是小企业,或一些企业是国有企业、特级企业、中字头企业而要求不同,或企业地区不同准入不同,均要一视同仁。在全员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之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仅仅是从业人员,所有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等都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实施方面,并不是只有大型企业有权可以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中小型企业也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的主导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必须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标准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新修改的《行政许可法》还新增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将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安全生产监管中,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不得擅自给企业设置准入门槛。

    另,修改《建筑法》中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防止在今后行政许可借故地方法规或部门法规擅自增加有碍于准入的门槛。

 

    总而言之,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时,尤其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时必须理顺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不能不加分析地随意变动。

 

 李钢强

 

     资料来源:安全论坛  公众号


     整理上传:锐信工程管理部  张玉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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