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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事故频发原因的真相!

时间:2019-4-13 点击:4400 

忽视安全生产条件是最大的明患

 

    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必定带来又一波安全生产大检查风,上上下下到处都在查找重大事故隐患,等到这阵风过后又是风平浪静,谁还关注重大隐患呢?反过来问谁又能说出何谓重大隐患呢?

    反反复复、周而复始,生产安全事故真正原因没有找到,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奇了。

事故频发原因的真相在哪呢?

    事故频发原因之一在于我们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错误定义和错误理解!

    早在2007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6号令)指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这个定义没错,但是在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定义上却存在令人质疑的问题,该规定定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迄今为止,从2007年到现在已有近12年的时间,几乎很少有人对重大事故隐患这一定义提出质疑,并对文件深信不疑,恰恰问题在于正是由于这个定义埋下了安全生产管理的隐患,这恐是事故频发重要原因之一。

    可能有不少人对于笔者提出这样一个观点感到吃惊或很不理解,但是稍加分析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定义中有不少矛盾的东西,最起码作为一部国家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暂行规定”持续近12年之久还是以“暂行规定”面目出现没有“转正”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上有不少规范性文件长期得不到修正,说明我们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管理上不能与时俱进,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得到创新,说严重点就是行政不作为。还有就是存在这样一个不良的环境,只要上面发文都难有不同的质疑声,哪怕是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更没有相关渠道反映文件存在问题,有关部门或相关领导也不会为文件的违法行为或错误行为承担责任,这是造成安全生产管理难有创新,助长行政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重要原因,文件拍脑袋制定、文件满天飞现象多发

    继续剖析重大事故隐患,将会发现其逻辑性的问题。实际上有许多重大事故发生其整改的难度并不大,有的并不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不需要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如上海“11.15”静安区特大火灾事故如果早期发现问题难以整改吗?许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或所谓的隐患完全可以发现后立即整改排除的,这是其一;其二,有关隐患性质,目前许多隐患已不能称之为隐患,而是明患,有许多所谓的隐患在未检查之前就可以开出一大串“隐患清单”在检查时都将“灵验”;其三,即使是隐患,用统一的规定划定隐患大小有违现实规律、缺乏科学依据,我们常用“小马过河”问隐患这个连小朋友都明白的寓言来说事,河床水流固然有一定的隐患,但是对于经常涉河的老牛来说根本不是隐患,而对于松鼠来说却是重大隐患,对于小马来说根本不存在重大隐患最多是个一般隐患而已。在生产活动中有关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根据企业管理水平的不同其危险程度和排除隐患能力大小各不相同,所以全国“一盘棋”或地方上“一刀切”式的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式违反现实规律和缺乏科学依据最终导致这项统一要求的工作难以有效实施或根本不可能实施下去,近12年的所谓隐患排查治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事故照样频发就是明证,应当引起我们反思了!

    我们要敢于正视过去存在错误的管理规定,并勇于改正不正确的做法,将一些“恶法”去除或修正为“良法”,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正确思路。

    实际上,在这之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已有新思路。早在2002年11月1日我国实行的第一部《安全生产法》就确立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性规定,这是规范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强制性要求,直到2014年12月1日修改实施的《安全生产法》一直坚持这项原则性的强制要求。为此第一部《安全生产法》发布实施一年多的时间里,2004年1月13日“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布并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见《条例》第一条),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条件建立了我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五大高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并规定在生产活动中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将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终止生产活动。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项工作步入歧途,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再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各项要求,而是突发其想、局限地提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把整个安全生产条件的原则性强制要求抛在脑后或搁置角落。这种后任领导不问前任之事,或不问过去的法规是造成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跳跃式变化的原因所在。我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实施不到三年,已经严重偏离原来既定的轨道。

    为此,笔者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实施三周年之际,于2007年6月25在新华网上发表一篇关于安全生产条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文章


    文章疾呼不可忽视安全生产条件,但是个人的力量太小,眼看着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在一步步发生扭曲。12年过去了,那种当时天真地认为“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想法现在看来五味杂全,难以言表(该文章本期同时选登,可参考)。

    笔者认为正是由于我国忽视了安全生产条件,造成了目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众多,许多企业根本不知道如何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活动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真正原因!

    真不知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为何将关注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模式忽然转向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的,他们不知道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吗?

    理论上与实践表明,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关注安全生产条件就是抓住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因为,安全生产条件几乎涵盖了安全生产管理所有因素,其中也包括有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即所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内容。


    从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来看,重大危险源管理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的内容之一。问题在于目前的管理模式只关注重大危险源管理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而忽视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诸多内容,这种管理模式丢弃了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大块内容,放任或误导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这是企业普遍不重视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原因。

    所以,片面地只强调隐患排查和治理,特别是在隐患排查治理的概念还存在严重问题情况下,忽视安全生产条件,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大明患!之所以称之为“明患”,是因为这个问题是明显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而又严肃的问题,由于安全生产管理思维的局限性,或有关部门根本不想改变现有的管理方式方法,才导致忽视安全生产条件的管理,这才是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根结或瓶颈所在,不铲除这个根结、不打破这个瓶颈,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始终在误区中打转,安全生产形势难以根本好转,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现象难以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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